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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兵律师为我服务
咨询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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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求:
律师资料
律师资质:
律师类型:; 执业年数:
办公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金台大厦1302室
专业方向:
劳动与社保@@@刑事@@@商事
个人描述:
刘尚兵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系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刘尚兵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尚兵律师擅长专业领域为公司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处理。先后担任宁波九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赛英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丰泽区众鑫法律咨询服务所等企业法律顾问,从合同与涉税审核、企业风险防控、债权债务处理、涉案诉讼代理等方面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法律顾问服务,切合实际地从合同签订开始,将节税、避税和风险防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企业合法地规避涉税等企业风险,践行了与企业一起成长的法律顾问执业理念。刘尚兵律师从业以来,处理了大理因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涉及残疾辅助器具安装、不同程度瘫痪、或死亡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调解业务,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损害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成功案例
案例一:是否履行职务行为与逃离现场之争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李某欣受被告维某公司李某华指派,驾驶被告维某公司所有的闽CEM261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双阳往河市方向行驶至洛江区旧馆马线路段,因疲劳驾驶致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路面碰撞蹲于道路边缘绿化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欣看到有货物被撞在地,有人追赶车辆,害怕现场群众殴打驾车离开现场,回到距离事故现场二公里的维某公司,将事故发生情况告知李某华(厂长),称“碰撞到路边货物车辆损坏,不清楚有没有撞到人”,要求李某华带到现场看一看;李某华随即驾驶电动车载李某欣返回事故现场,李某欣向现场的岗亭民警承认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之后留在现场接受交警的处理。本起事故,交警部门分析李某欣疲劳驾驶致车辆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认定李培欣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某涛无责任。被告维某公司所有的闽CEM261号车向被告平安保险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及包括保额为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率在内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原告林某涛系江西省兴国县澈江镇西街居委会居民。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维某公司与被告平安保险某公司均上诉。上诉人维盾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欣事发时在执行职务是错误的。原审庭审查明,因李某华与郜某惠夫妇的小孩生病,李某华让李某欣借用上诉人公司车辆送其妻郜某惠回家照看小孩。李某欣并非公司驾驶员,其当日的行为显然与执行公司职务无关。李某华在交警部门所做的有关郜某惠到福州出差”的笔录是口误,李某华有权出庭修正自己的口误。郜某惠在上诉人公司是统计员,事发时是周末,从常理看,郜某惠不存在出差的可能。李某华、郜某惠的出庭证言与李某欣在开庭时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李某欣事发时并非在执行职务行为。二、上诉人在本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其他人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事发时,上诉人的车辆车况良好,驾驶员具备准驾车型的相应驾驶资格,故上诉人没有过错。三、原审判决认定相关的赔偿偏高,数额认定存在错误。1.医疗费,上诉人垫付的医药费合计325677.2元。原审认定为303113元错误。
刘尚兵律师
刘尚兵律师(88889)
执业证:15002200510552163
重庆刘尚兵律师事务所
刘尚兵律师| 重庆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金台大厦1302室
劳动与社保@@@刑事@@@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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