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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峻律师为我服务
咨询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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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求:
律师资料
律师资质:
律师类型:; 执业年数:
办公地址:
南京市六合区长江路1号金宁国际大厦18楼
专业方向:
劳动与社保@@@刑事@@@商事
个人描述:
娄峻,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南京市六合区青年联合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现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法律功底深厚,业务操作技能娴熟,善思善辩。是多家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娄峻律师自2007年执业以来,代理过大量的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其中包括债权债务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等,积累了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精益求精,臻于至善”将是臻德律师事务所永远坚持的宗旨和目标。
成功案例
1、南京某环保设备公司诉乌鲁木齐某环保暖通公司、新疆某环保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原告南京某环保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某环保暖通公司分别订立定作合同,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原告分别向其交付定作物,合计价款403500元,被告支付货款278350元,尚欠货款125150元至今未付。被告乌鲁木齐某环保暖通公司与新疆环保公司实际办公场所、办公电话、办事人员相同,经营范围相似,且财务混同,属公司人格混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价款12515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新疆某环保公司以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格的工商和税务,有自己的业务,从不靠乌鲁木齐环保暖通公司接业务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新疆某环保公司与乌鲁木齐某环保暖通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方面均混淆不分,构成法人人格形骸化,即人格混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在特定娄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林某诉南京某区居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南京某区社保中心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林某与南京某区居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南京某区社保中心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 南京某区居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以林某没有任何承包土地,也没有承担过农业义务,某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经该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过半数通过,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林某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争议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问题,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林某户籍一直随父登记在某组,其2000年结婚后户口也未迁出。2012年因某组集体土地被征用,某组村民实行征地代劳,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南京某区民员委员会为林某申报并办理了抢地农民社会保险,2013年某区居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认为林某是出嫁女不享有能与土地赔偿金的分配资格,要求取消被上诉人林某征地代劳资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林某提起本案之诉。本院认为,该诉请主要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起诉。后林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最终也驳回了林某的
娄峻律师
娄峻律师(520520)
执业证:13201200710403301
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
娄峻律师| 江苏南京
办公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长江路1号金宁国际大厦18楼
劳动与社保@@@刑事@@@商事
  • 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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