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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律师为我服务
咨询类型:
事发地:
法律需求:
律师资料
律师资质:
律师类型:; 执业年数: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专业方向:
劳动与社保@@@刑事@@@商事
个人描述:
<p>马卓律师,毕业于著名的安徽大学及安徽师范大学,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以来,马律师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以诚信服务,勤勉尽责为执业准则,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解客户之所困。坚持在法律范围内,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执业目标,受到了客户和社会的一致好评。&nbsp;&nbsp;本律师执业多年,担任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业务涉及合同、保险、建筑工程,为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本律师勤勉、敬业,热心公益事业,在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nbsp;&nbsp;&nbsp;马卓律师的专业领域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民事诉讼以及仲裁法律服务。本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承办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胜诉率高,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诉讼经验以及丰富的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成功办理了李某交通肇事、陈某某盗窃、王某保险合同等数百起疑难案件。</p>
成功案例
1、挂靠同一公司,车辆三责险理应赔付 2011年4月22日,鎏塬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向国泰江苏分公司投保苏AX4097货车的三责险、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等保险,保险期限是自2011年4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同年8月2日2时左右,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门广宁街路口处,为避让行人,王清驾驶苏AX4097货车与徐桂兵驾驶的苏AX4079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江宁交警大队认定王清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王清及时向国泰江苏分公司报案,国泰江苏分公司也派员进行现场查勘。为维修事故车辆,王清分别支付了5000元和44000元,并另行支付拖车费用1300元。在苏AX4097货车的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鎏塬公司,注册日期为2009年4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4月。在苏AX4079货车的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鎏塬公司,注册日期为2009年4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4月。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法院支持了客户的诉讼请求。 2、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还能称霸到几时 2011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苏A94090号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止。2011年12月24日,原告驾驶员吴玉胜驾驶上述投保车辆与周仁义驾驶的苏AT8022及苏A3517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周仁义、方承宝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驾驶员吴玉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仁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在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一栏分析认定,吴玉胜夜间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率:293.34%)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报案,被告亦派员至现场进行了定损,确认原告车辆的损失金额为12668.8元。另原告为处理此次事故还付出吊车费2000元 、拖车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载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该条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投保单上有关投保人“范某某”的签名均不是范某某本人所签,而是由被告方业务员代签的,被告方因此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法院支
马卓律师
马卓律师(888888)
执业证:13205201110613240
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
马卓律师| 江苏苏州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劳动与社保@@@刑事@@@商事
  • 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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